居民医保待遇—大病保险有调整

 新闻动态    |      2026-02-08 13:11

医保待遇

(一)门诊

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门诊待遇:学生儿童发生意外伤害,经核实无第三方责任,门诊费用可纳入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。意外伤害门诊起付线为200元(年度计算1次),政策范围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80%,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。意外伤害门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金额纳入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(20万)累计。

(二)住院

展开剩余55%

(三)大病

居民大病年度起付标准为14000元,起付标准以上-10万元(含)支付60%;10-20万元(含)区间支付70%;2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(含)支付80%。居民大病封顶线40万元。城乡特困人员、城乡低保对象、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7000元、支付比例提高5%。

激励机制

自2025年起,对连续参保和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,根据其连续参保年数或零报销情况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(连续参保是指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)。连续参保4年以上的,自第5年起每连续参保1年,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%;当年零报销的,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%。连续参保和零报销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原最高支付限额的20%,其中,零报销奖励额度至参保人使用奖励额度后清零。

自2025年起,断保人员再参保的,每断保1年,降低最高支付限额1%,最高降低额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20%。

初审:刘 畅

复审:李建平

终审:冯立义

发布于:北京市